一、概要 1、印度第43号《与贸易及商品有关的商标法》制订于1958年。该法于1959年11月25日正式生效。1985年进行了修改。此外,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还包括: 1)1965年4月28日制订的商品原产地指令。 2)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不可注册商标的指令。 3)1950年制订的徽记与名称法案。 4)1952年制订的有关证明商标法案。
阿斯利康(AstraZeneca)为其抗癌药物吉非替尼(Gefitinib)请求专利保护的申请日前已被驳回,该公司因此成为最新一个违反印度专利法的跨国制药公司。
周一,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判决认为上述英国公司提交的药物分子缺少发明,这已经是阿斯利康第三次因这一抗肺癌药物被驳回了。
全球制药企业已经在印度遭遇了一系列败北。印度2005年修订的法律确保了对新药品化合物的专利保护,但却不愿认可现有药物的新形式,而另一方面,跨国制药公司却辩称印度官方对“发明”一次的定义过于狭隘。
...印度专利申请途径
外国公司去印度进行专利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即在国外先进行“基础申请”(BASIC APPLICATION),然后在12个月内进入印度申请——称为“公约申请”(INDIAN CONVENTION APPLICATION);
二是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先进行PCT申请(PCT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然后在30/31个月内进入印度国家阶段(INDIAN NATIONAL PHAS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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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自1856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排他权法》至2006年,专利制度已建立整整150年。历经数次修订和整合,《排他权法》已被1970年颁布的《专利法》所取代。此后,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专利法》又经过1999年、2002年、2004年等数次修订,日渐完善。最后一次修订于2005年1月1日生效,新修订的《专利法》不仅旨在缩短专利授权时间,而且还简化专利授权程序,方便用户操作。通过印度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不断努力,目前印度在生物技术、制药等领域的技术创新非常活跃。国内专利申请量以及PCT申请量逐年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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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4日讯 /生物谷BIOON/ --印度再次拒绝了一个大型制药公司的专利申请,理由是其没有任何创新性,这次遭殃的是默克公司(Merck & Co.)的哮喘症药物。这项专利引起了印度西普拉公司的挑战,该公司来自于印度西部。
今年早些时候,印度当局就已经撤销了对辉瑞癌症药物Sutent的保护,而罗氏丙肝药物Pegasys的专利也遭到了当局的推翻。就在刚刚几周前,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了阿斯利康癌症药物Iressa的知识产权保护。
(1) PCT进入印度时间为优先权日起31个月,PCT进入中国时间为优先权日起30个月;
(2) 印度发明专利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48个月,中国发明专利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6个月;
(3) 印度可以提交临时申请(类似美国临时申请),提交临时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必须提交完整的说明书,中国没有临时申请制度;
(4) 印度专利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如果在其他国家有同族专利申请,则一旦同族专利有状态的变化(如申请、公开、审查、授权、撤回),都需要在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印度专利局提交该信息(FORM3), 否则该印度专利后续可能因为未提供FORM3被撤销。中国专利在申请过程中无需提交同族专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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