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组织诉中南海商标违法败诉 拟上诉北京高院

分类:印度商标新闻 | 发布:admin | 查看: | 发表时间:2011-12-23

【财新网】(实习记者 王箐丰) 中南海香烟是北京卷烟厂的早期产品,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中南海”商标也于1997年顺利注册。但北京一家公共卫生NGO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下称新探)却认为“中南海”作为香烟商标违反法律,将中国商标授予的主管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委)告上法庭,理由是其未依法撤销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中南海”烟商标。

  新探认为,中南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允许对这类商标进行注册。违反第10条注册的商标应由商标局撤销,或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委裁定撤销。

  新探曾于2009年4月向商标委提请撤销“中南海”商标,于2011年8月被拒绝后,旋即于9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于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新探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认为,《商标法》64条规定《商标法》施行前注册的争议商标在该法施行后继续有效。法院还说,北京卷烟厂经过长期的市场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标志特征和相应的显著性,即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或者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不会将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与该商品相联系,也不会让公众因此产生对这一烟草制品的“受中央认可”“高质量”“权威”错误的印象。

  新探对北京一中院的这一判决不服。新探认为,《商标法》对商标有效期的规定是十年,有效期满继续使用需要申请续期,虽然《商标法》生效前“中南海”是合法的,但当该商标注册满10年,即2007年时,商标管理部门就应该以“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不为其办理续期,撤销该商标。而法院认定“中南海”烟草商标不会使人联想到中央国家机关,也被新探认为违背事实。在新探看来,“中南海”商标极易对公众造成香烟具有权威性的错觉,不应该继续存在下去。

  新探将于近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裁定商标委违法,并要求商标委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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