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权案终审29日将开庭 或阻碍iPad3上市

分类:印度商标新闻 | 发布:admin | 查看: | 发表时间:2012-2-10

 导语:因iPad商标权的一审败诉,目前已经有北京等全国多个省、地级的工商部门正在准备针对苹果的”商标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分析人士认为,iPad商标权的纠纷案极可能会对iPad3今年在大陆的上市形成阻碍。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保华 石俊本网独家获悉,目前国内最为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案——iPad商标权纠纷案终审将于本月29日上午8点50分在广东高院第一法庭开庭。

公开信息显示,因为iPad商标权的一审败诉,已有北京等全国多个省、地级的工商部门正在准备针对苹果的”商标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10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纠纷案。该案经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已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前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此,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则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苹果公司不服深圳中院判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苹果公司长达24页的上诉书中主要观点为:1、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已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一审判决认定有误;2、英国唯冠、被告、台湾唯冠之间存在委托关系;3、一审判决排除适用约定的香港法没有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认定适用中国法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商标交易的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假设应当适用中国法,就表见代理问题,相关的中国法律没有被恰当地适用;5、合同成立应适用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应适用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杨荣山的行为对深圳唯冠有法律效力;6、一审程序错误,台湾唯冠是本案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追加为案件当事人;7、一审判决违背“利益平衡”原则,有损社会公众利益。

而深圳唯冠的主办律师、第一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肖才元律师,则提交了一份长达近万字的二审答辩状。该答辩状的主要观点认为,1、苹果一方提交的“核心”证据——所谓的电子邮件均发生在苹果一方与本案案外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并无我方任何授权人员的参与。2、从苹果一方一审提供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邮件“内容”来看,也可以看到出让方均系指台湾唯冠,而不是我方——深圳唯冠。3、所谓的电子邮件本身已附有特别提示:不具有约束力;被答辩人与台湾唯冠签署的书面转让协议自身更明确否定了电子邮件的约束力。3、IP申请发展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是分别在伦敦和台北当地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其交易文件的严肃性和证据效力,远高于一般性的书面协议,在世界各地均是予以认可的。实际履行最基本的特征是向合同签约的对方主体履约。苹果一方所谓“集体交易”和“实际履行”的观点,偷换了交易主体的概念,与客观事实及法律相悖。4、苹果一方坚持的所谓“表见代理”根本不能成立。表见代理首要问题是代表谁?这是表见代理最基本的表象。而本案交易双方均清楚:出让方就是台湾唯冠,故本案根本不存在表见代理。5、苹果一方与台湾唯冠间荒唐地买卖第三人的商标,其低级错误的产生,主要过失在苹果一方。6、诉讼一年半一审败诉后,苹果一方又突然冒出所谓的“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观点,实属诡辩。7、苹果一方称一审程序错误,应追加台湾唯冠为案件当事人的观点,实属败诉后的宣泄;8、苹果一方此前在本案中实际一直使用的是中国法律,香港与本案没有任何联接点。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依法适用中国法律。9、所谓“利益平衡”原则的主张,实为掩盖其商标侵权劣迹。请求二审法院及时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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